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汕头,“有困难找司法,法律援助帮你忙”这句暖心话,正被越来越多的群众所熟知,法律援助已成为汕头依法治市的一项重要举措。
在一年一度的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汕头司法推出《汕头法援故事 妇女节专题》栏目信息,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让更多群众了解法律援助为妇女儿童维护权益的真实案例,希望更多有需要的妇女群众拿起法律武器,在遇到困难时寻求法律援助,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配资平台查询入口对许某某离婚抚养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元股证券:ygzq.hk【案情简介】
许某某与莫某某于2019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婚后,许某某因经常遭莫某某殴打,多次报警求助。2023年,莫某某抛下妻女离家出走,拒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2025年,因双方对离婚及女儿抚养权问题协商无果,莫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许某某向汕头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法援律师指导许某某收集、提供《报警回执》《反家庭暴力告诫书》、受伤截图、病历等证据,同时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前往金平区广厦派出所、广州番禺区洛溪新城派出所、广州市救助站市区分站调取询问笔录等材料,了解证明莫某某实施家暴情况。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儿由许某某抚养;莫某某应支付抚养费、每周探视,并支付许某某经济补偿5000元。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对存在家庭暴力等法定离婚事由,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父母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本案离婚判决及抚养权归属均涉及家暴事实的认定。实践中,“取证难”问题使受害人举证往往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无法达到存在现实家庭暴力的证明标准。本案中,法援律师积极调查取证,充分主张许某某长期单方抚育女儿的事实,人民法院将本案中家庭暴力的因素列入考量,判决支持了许某某关于女儿抚养权、抚养费及经济补偿的诉求,依法维护了妇女合法权益,本案取得良好代理效果。
对小侯追索抚养费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受援人小侯与侯某是父子关系。小侯父母2016年3月离婚后,协议约定小侯由母亲抚养,侯某每月支付小侯抚养费3000元。2017年5月,小侯被确诊为孤独症谱系障碍,后又被认定为残疾人,每月需要花费高昂的康复治疗费。侯某2019年7月起任某大学教授,年薪约38万元,但一直未支付抚养费。2025年2月小侯由其母亲代理向汕头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通过收集离婚协议、小侯诊疗证明证件、侯某所在大学官网及招聘公告,证明支付小侯每月3000元抚养费符合双方约定,小侯的治疗需要及侯某的收入能力。人民法院组织两次调解未果后,于2025年12月作出判决,判令侯某向小侯支付拖欠抚养费合计282000元,并自2026年1月起每月向小侯支付抚养费 3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律解析】
本案系未成年子女追索抚养费的案件。小侯父亲是否应支付小侯每月3000元的抚养费,取决于小侯父母离婚时的约定,也取决于小侯父亲的负担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侯某与小侯母亲离婚时已就小侯抚养费作出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小侯患有孤独症,属于慢性、甚至持续终身的疾病,需要长期专业的康复治疗,每月3000元抚养费符合其康复治疗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侯某平均年薪约为38万元,每月3000元抚养费仅占其年总收入不到10%,其工资收入完全有能力负担小侯的抚养费。本案中,未成年儿童本就身患重疾需大量治疗费用,又被生父拖欠抚养费陷入困境,经过法援律师的不懈努力,追索抚养费的请求终获人民法院支持,有力维护了单亲母亲和未成年残疾儿童的合法权益。
对李某某追索赡养费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李某与陈大、陈二、陈三系母子关系。丈夫去世后,年老的李某由三子轮流赡养。2025年4月起,陈大无故拒绝赡养。李某年事已高,无经济来源,且患有高血压等慢性疾病,每月需就医服药。陈大的行为严重影响其生活与就医,更在精神上对其造成伤害。2025年5月,李某向汕头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援助。援助律师接案后迅速梳理案情,明确赡养父母系成年子女法定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供养,更包含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诉讼中,律师充分考虑李某调解化解家庭纠纷的诉求,与法官多次沟通,力促双方调解,既解“钱”的问题,更解“爱”的难题。最终,母子达成协议,李某晚年赡养需求得以保障,家庭矛盾有效化解。
【法律解析】
我国在法律层面构建了完备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其给付赡养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明确,赡养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供养,还包括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承担照料责任。本案中,老年妇女李某身患疾病且无收入,子女不仅应支付赡养费,还需承担其医疗费用。面对陈大拒绝赡养的行为,援助律师和法官耐心释法说理,最终达成既解决经济供养、又修复亲情的调解方案,满足李某晚年对物质保障与精神慰藉的双重需求,这正是对上述法律条文的生动实践。
对戴某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戴某于2019年10月入职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直至2020年2月才为戴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1月戴某怀孕,9月休产假,产假期间某公司未支付其任何工资;2021年10月,社保部门将19578元生育津贴转入某公司账户,某公司仅于2022年1月向戴某支付6000元,剩余13578元经多次催告始终拒不支付。戴某为此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被劳动仲裁机构以“应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寻求救济”为由驳回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援助律师接案后,围绕“生育津贴是否应先经行政程序救济”等争议焦点,向法院提交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法院最终采纳律师意见,判决某公司向戴某支付剩余生育津贴13578元。
【法律解析】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该规定明确生育津贴系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补偿,用人单位在未支付产假工资的情况下,应将社保部门拨付的生育津贴全额支付给女职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生育津贴的,女职工可通过投诉、举报、申请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权,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援助律师充分说理,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公司应向戴某支付剩余的生育津贴,有力维护了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合法权益。
供稿:市法律援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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