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被结婚”18年!杨某被冒用信息登记,直至办理过户才意外发现,湖北高院最新披露

作者:宏策证券 发布时间:2026-08-01 15:19:52

莫名“被结婚”18年!杨某被冒用信息登记,直至办理过户才意外发现,湖北高院最新披露

明知伴侣冒用他人姓名仍然结婚,被告后法院判其婚姻无效并连带赔偿。7月28日,湖北高院发布10件人格权纠纷典型案例时公布了这一案例。

何某与杨某系同村村民。2005年1月10日,何某冒用杨某身份信息,与莫某办理结婚登记,莫某对此知情。2023年7月,杨某在办理不动产过户时发现自己竟然“结婚”了,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救济,并向法院起诉。

杨某认为何某冒用其身份信息登记结婚、莫某明知实情仍配合,共同侵害其姓名权,为纠正错误登记支出了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等,诉请何某、莫某赔偿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何某冒用杨某身份信息与莫某办理婚姻登记,使杨某被错误置于特定婚姻关系之中,构成对杨某姓名权的侵害;莫某明知实情仍配合,二人的行为相互配合,构成共同侵权,应对杨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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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杨某实际支出等因素,法院判令何某、莫某赔偿杨某交通费、住宿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表示,行为人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共同办理登记的另一方对此知晓并予以配合,法院认定知情配合登记人为共同侵权人,冒用身份、配合办理虚假婚姻登记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同时向民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实现了登记纠错与侵权追责的有效衔接。婚姻登记应以双方真实身份和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共同登记者不能以其并非身份冒用者为由免责。

本案明确了冒用身份登记结婚的责任边界,知情配合登记人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建议推动民政部门撤销错误登记,从源头上消除虚假身份关系的影响,既实现了对个体姓名权的实质救济,也有助于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社会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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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 秦浩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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